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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辰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祁建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辰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朱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平彩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敏,上海市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祁建平,女,1976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原告上海辰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祁建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由审判员刘景锋独任审理,于2019年3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平彩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祁建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2015年1月至2018年5月的物业管理费9,765.1元。
  被告辩称:房屋墙角及天花板渗水,报修后一直未修好;红外线报警装置存在故障,未实际使用。另外,2015年的物业费已交付原告。
  本案基于庭审查明事实:原告系上海市金山区板桥东路XXX弄XXX号-XXX号(不含62号、63号、70号、71号)宝华海湾城的物业服务公司。被告是该小区72号102室的业主,该房屋建筑面积为183.21平方米,物业服务费标准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3元/月。系争合同约定物业费按季交纳。
  本院认为,原告依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为被告所在的小区提供物业服务,被告理应按照合同的约定按时支付物业费,现被告没有按时交纳,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物业费的请求于法有据。本院在被告欠交物业费共计9,765.1元的金额内予以支持。关于被告答辩状中提出的渗水及交费等问题,由于没有足够证据予以印证,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祁建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辰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5年1月至2018年5月的物业管理费9,765.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审理,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祁建平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刘景锋

书记员:徐程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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