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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辰昕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上海向前肉类副食品有限公司、毛向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申请人:上海辰昕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袁嘉国,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熙,上海尚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戚啸贤,上海尚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向前肉类副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毛向前,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毛向前,男,1963年6月1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姜堰市。
  原告上海辰昕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向前肉类副食品有限公司、毛向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辰昕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向前肉类副食品有限公司、毛向前名下的存款人民币5,223,077.6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并提供案外人丁某某名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栖山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一套、案外人杨某某名下位于上海市杨浦区国年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一套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向前肉类副食品有限公司、毛向前名下的存款人民币5,223,077.6元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
  二、查封案外人丁某某名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栖山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一套,查封期限为三年;
  三、查封案外人杨某某名下位于上海市杨浦区国年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一套,查封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申请人上海辰昕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

审判员:茅玲玲

书记员:王晓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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