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辰荣电炉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顾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凯媛,上海市申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乐芸潮,上海市申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兴达高温合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卞志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兆云,江苏淮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辰荣电炉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兴达高温合金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辰荣电炉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兴达高温合金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285元,由原告上海辰荣电炉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陆 琴
书记员:计凡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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