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边沿工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顾正东,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丽,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杰,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飞,男,1982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路路,上海旭路伟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边沿工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高飞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
原告上海边沿工业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告无须向被告支付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4,253.79元;2、判令原告无须向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0,138元。事实与理由:2018年10月18日,被告因与原告产生劳动争议向上海市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于2018年12月12日出具嘉劳人仲(2018)办字第2001号裁决书,裁决原告支付被告2018年8月1日至2018年8月28日期间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4,253.79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0,138元。原告认为其已要求被告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被告未于相应时间内作出回应,故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过错在于被告。在被告未能及时回复是否要续签劳动合同的情况下,视为双方就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事宜协商不成,原劳动合同已终止,原告并没有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因原告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作如上诉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劳动争议案件的管辖原则是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本案所涉劳动合同履行地以及被告住所地均位于上海市嘉定区,且双方之间的劳动争议已经上海市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故本案当由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龚 平
书记员:石 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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