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边泽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郭德山。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文德,上海市东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余浩,男,1975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
申请人上海边泽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2日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余浩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16,35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对此已提供担保。2019年12月16日,上海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边泽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余浩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16,35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1,601.78元,由申请人上海边泽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章国栋
书记员:张梦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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