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达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马夏良,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廖立,上海市志致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钟祥,上海市志致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被告:倪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王佳妮,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上海达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某、倪某某和王佳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4日立案,原告上海达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无不妥,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达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免收。
审判员:张 玮
书记员:王琼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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