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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达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小龙、倪滌华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达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马夏良,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廖立,上海市志致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钟祥,上海市志致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小龙,男,1952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被告:倪滌华,女,1955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王佳妮,女,1991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上海达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小龙、倪滌华和王佳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4日立案,原告上海达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无不妥,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达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免收。

审判员:张  玮

书记员:王琼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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