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达真律师事务所,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主要负责人:刘泽军,该事务所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骏骏。
被告:于清鹏。
被告:代甜甜。
原告上海达真律师事务所与被告于清鹏、代甜甜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达真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杨惠平
书记员:范亚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