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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达真律师事务所与于清鹏、代甜甜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达真律师事务所,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主要负责人:刘泽军,该事务所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骏骏。
  被告:于清鹏。
  被告:代甜甜。
  原告上海达真律师事务所与被告于清鹏、代甜甜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达真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杨惠平

书记员:范亚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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