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达真律师事务所,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刘泽军,主任。
被申请人:于清鹏,男,1984年4月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
因申请人上海达真律师事务所与被申请人于清鹏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现申请人以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为由,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冻结被申请人于清鹏名下的银行存款88,413元。申请人对其申请已提供了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及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于清鹏名下的银行存款88,413元。
本案财产保全费904元,由申请人预交。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梁 军
书记员:陈晓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