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上海达真律师事务所与景贵喜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达真律师事务所,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负责人:刘某某,该事务所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建国,上海同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高,上海同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景贵喜,男,汉族,1959年8月1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及法律文书送达确认地上海市普陀区。
  原告上海达真律师事务所与被告景贵喜间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3日立案。同年11月8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达真律师事务所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达真律师事务所负担。

审判员:樊  杰

书记员:汪春兰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