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达真律师事务所,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负责人:刘某某,该事务所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建国,上海同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高,上海同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景贵喜,男,汉族,1959年8月1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及法律文书送达确认地上海市普陀区。
原告上海达真律师事务所与被告景贵喜间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3日立案。同年11月8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达真律师事务所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达真律师事务所负担。
审判员:樊 杰
书记员:汪春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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