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达真律师事务所,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负责人:刘泽军,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高,上海同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建国,上海同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玉林,男,1985年10月19日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
被告:王亚琴,女,1987年10月12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达真律师事务所与被告王玉林、王亚琴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达真律师事务所于2018年12月5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达真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赵永兴
书记员:袁文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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