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达练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倪彬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小芬,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质规电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蒋明台。
原告上海达练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质规电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达练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吴 晶
书记员:王荟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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