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达臻装潢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沈美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荷生,上海申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毓淮,上海申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同坤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金雪娟。
原告上海达臻装潢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同坤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件审理需要,本案不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上海达臻装潢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同坤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姚 月
书记员:杨立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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