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达舜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吴德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愉忠,上海卫根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晓英,女,1981年4月1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群光,男,1978年10月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原告上海达舜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林晓英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盛军华
书记员:张 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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