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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达舜机械有限公司与陈建军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达舜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吴德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愉忠,上海卫根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建军,男,1978年3月1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玲,上海科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达舜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建军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达舜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诉讼。
  本诉案件受理费1,646元,减半收取82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屠朝辉

书记员:张  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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