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达通成套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黄晶晶,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书洪,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岚鑫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上海达通成套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岚鑫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达通成套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030.90元,减半收取计5,515.45元,财产保全费4,135.40元,均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潘志毅
书记员:顾雯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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