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达通成套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黄晶晶,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书洪,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岚鑫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上海达通成套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岚鑫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5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于2019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达通成套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徐冬梅
书记员:朱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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