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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达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江苏达野智能系统有限公司与上海巨什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达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聂少钦,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素君,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达野智能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
  法定代表人:聂少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献玮,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巨什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毕京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仙辉,上海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谢诗,上海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达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江苏达野智能系统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巨什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4民初36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理后认为,二审中,两上诉人提供了新的证据,可能影响一审案件处理结果的正确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4民初369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上海达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江苏达野智能系统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4,800元予以退回。
  法官助理  贾佳秀

审判员:杨怡鸣

书记员:庄龙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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