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上海达顺创业投资中心与快捷快递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达顺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执行事务合伙人:上海丰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张雷),精功集团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海波,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艳,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快捷快递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上海达顺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与被告快捷快递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日立案。
  原告上海达顺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提供自2016年5月20日起至2018年6月30日期间的全部财务会计报告、公司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等)、会计凭证(含记账凭证、相关原始凭证及银行对账单等)供原告查阅、复制。事实与理由:2015年8月31日,原告与上海快捷快递有限公司的原股东及其他新增股东共同签署了《关于上海快捷快递有限公司的增资协议》(简称“增资协议”),约定原告以增资的形式成为上海快捷快递有限公司的股东,后因上海快捷快递有限公司原股东无法配合《增资协议》签署相关股东会决议并办理工商登记。经各方协商一致,于2015年11月10日各方又签署《关于上海快捷快递有限公司的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简称“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约定被告作为新的投资标的公司,原告成为被告公司股东,并于2016年5月20日进行了工商变更登记。2017年被告经营出现巨额亏损,为维护自身利益,原告于2018年6月12日向被告书面提出要求行使知情权,被告未予回复,原告遂提起本案诉讼。
  被告快捷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合同签订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要求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股东知情权纠纷,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为上海市青浦区,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快捷快递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杨明华

书记员:朱雯静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