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达高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陈永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更生,上海皓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皓,上海皓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捷尔特国际货运代理(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
法定代表人:周庆富。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达高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捷尔特国际货运代理(苏州)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胡铁红
书记员:陈燕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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