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迅坤数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陈志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万东,上海市震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普天和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朱永亮。
原告上海迅坤数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普天和平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7日立案。原告上海迅坤数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上海迅坤数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6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230元,由原告上海迅坤数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孟筱晖
书记员:徐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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