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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迅持物流配送有限公司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迅持物流配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王永兰,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文,上海骏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负责人:陈雪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池承平,男。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孙建平。
  原告上海迅持物流配送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4日立案。现原告以补充新的证据材料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迅持物流配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820元,减半收取为1,9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钱佳妹

书记员:蒋卫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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