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迈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沈简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元强,上海左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戴智辉,男,1963年8月8日出生,现住上海市青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继红,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原告上海迈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戴智辉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8日立案。
原告上海迈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称,2016年12月7日,被告向原告出具《责任担保》,为原告及案外人江苏万林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与案外人上海佑大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佑大公司)代理进口木材的货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此后,原告与佑大公司就货款及仓储管理服务费结算产生纠纷。原告起诉佑大公司偿还货款及仓储管理服务费业经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并于2019年5月31日作出(2019)沪01民终3604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佑大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19,856,724.67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支付仓储管理服务费3,987,176.12元及相应的利息。现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向法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承担保证担保责任,按(2019)沪01民终3604号民事判决书支付原告货款19,856,724.67元、仓储管理服务费3,987,176.12元、仓储管理服务费(以19,856,724.67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7.80%计算)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告戴智辉于2019年8月9日向本院递交了《管辖异议书》,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保证合同作为从合同依附于主债务合同,原告以保证合同纠纷案由单独起诉是原告认为其所依据的重要文件为《责任担保》(关于这份文件异议人是否签署,因时间太久,异议人已记不清,对此持保留意见)作为保证合同对应的主合同,然这是错误的。本案中,原告提供的《责任担保》文件中并未约定管辖,本案需以被告住所地作为管辖地,异议人作为台湾地区居民,户籍地在中国台湾,经常居住地在上海市青浦区,故本案应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并告知原告至有管辖权的法院另行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因主合同和保证合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就本案而言,原告向法院提起的诉讼,其依据的主合同已经本院裁判且生效【案号:(2017)沪0112民初35533号】,故本院对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予采纳。综上,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戴智辉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戴智辉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恩健
书记员:林 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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