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迈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沈简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春艳,上海左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文秀,上海左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戴智辉,台湾地区居民,男,1963年8月8日出生,现住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继红,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原告上海迈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戴智辉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8日立案。原告上海迈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迈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迈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林 霞
书记员:尹学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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