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迈语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杨小军,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龙,上海市志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浩,上海市志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希锘佰数控异型网曲结构系统营造(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陈宝,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春雷,万商天勤(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相伟,万商天勤(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斯某博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周开霖。
被告:周开霖,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迈语实业有限公与被告希锘佰数控异型网曲结构系统营造(上海)有限公司、上海斯某博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周开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迈语实业有限公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上海斯某博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周开霖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上海迈语实业有限公据此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上海迈语实业有限公撤回对被告上海斯某博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周开霖的起诉。
审判员:何积华
书记员:沈 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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