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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迎发实业有限公司与中铁四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上海迎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许明珠,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震,上海一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四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
  法定代表人:卢志刚。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迎发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四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2日立案。
  原告诉称:原告于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向被告大丰华高速公路丰顺至五华段TJ4合同段项目经理部供应钢筋网片、工字钢、槽钢、角钢等钢材,总计货值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1,609,987.75元,被告已经支付60万元,剩余1,009,987.75元至今未付;向被告汕湛高速惠清项目TJ13标项目经理部供应工字钢、槽钢、钢板等钢材,总计货值611,157.9元,被告已经支付40万元,剩余211,157.9元至今未付。上述两项余款总计1,221,145.65元,原告屡次催讨无果,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货款1,221,145.65元以及利息26,559元(以1,221,145.65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4.35%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暂计至起诉之日);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涉案合同约定管辖法院为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甲方、买方)与原告(乙方、卖方)签订的《型材临供合同》、《钢筋网片采购合同》、《临供型钢采购合同》,上述合同均约定:“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约定向甲方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上述合同的协议管辖条款约定明确,且未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应为有效。被告中铁四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长虹大道968号,被告提出的管辖异议依法成立,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移送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中铁四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金清华

书记员:陆佳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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