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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迎园饭店有限公司、上海新迎园(集团)有限公司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解除保全申请人:俞成青,男,1961年4月17日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新塘街道商城东苑XXX号楼西单元401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波,浙江嘉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迎园饭店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蔡元杰,董事长。
  被申请人:上海新迎园(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沈勇,董事长。
  两被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榕斌,上海问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俞成青与被申请人上海迎园饭店有限公司、上海新迎园(集团)有限公司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9日作出(2018)沪0114民初19875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上海迎园饭店有限公司、上海新迎园(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共计55,946元采取了冻结措施。现俞成青于2018年12月17
  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且被申请人已经支付和解款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俞成青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依据(2018)沪0114民初19875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上海迎园饭店有限公司、上海新迎园(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所采取的冻结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赵永兴

书记员:袁文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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