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运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美盛路XXX号三幢5层547室。
法定代表人:卜广俊。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黎慧,上海市恒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然,上海市恒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星享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沈超。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运图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星享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接到本院预交诉讼费用的通知后,在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黄 鑫
书记员:张曼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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