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运安制版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贾伟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良,江苏华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市艾壁西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
法定代表人:吴永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运安制版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市艾壁西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运安制版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3日以被告已支付款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运安制版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69元,减半收取234.5元,财产保全费287元,合计诉讼费521.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员:王筑慧
书记员:樊佳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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