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上海运来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陈再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杰,上海孚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英婕,上海孚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念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侯金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吉星,上海赢火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强,上海赢火虫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运来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念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7日立案。2018年7月25日,本院受理被告提起的反诉。此后,被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间内预交反诉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念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反诉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杨惠星
书记员:刘金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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