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近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张来锁,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军伟,上海市中联鼎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茸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张玉峰。
被告:上海骏合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张玉峰。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近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茸钰贸易有限公司、上海骏合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蔡文霞
书记员:范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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