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张来锁。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军伟,上海市中联鼎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丽莉,上海市中联鼎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东,男。
被告:任文东,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近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刘东、任文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近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未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近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谭映红
书记员:张霜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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