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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近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朱世平、陈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近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张来锁,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军伟,上海市中联鼎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丽莉,上海市中联鼎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世平,男。
  被告:陈蕾,男。
  原告上海近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近川公司)与被告朱世平、陈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同年7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近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军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世平、陈蕾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近川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朱世平归还原告借款151,673元;2.被告朱世平支付原告以151,673元为本金自2016年7月26日至实际归还之日的逾期利息,按照年利率24%计算;3.被告陈蕾对被告朱世平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审理中,原告变更诉请2的起算时间为2016年8月30日。事实和理由:被告朱世平于2016年5月25日通过居间人上海某某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网公司)运营的某某金融平台(域名:www.XXXXXXXXjinrong.com)借款157,000元,并签订了编号为CBD-JKDB-JSJC-XXXXXXXX-135的《借款合同》及《〈借款合同〉补充协议》,约定借款期限为3个月,借款利率为7.71%/年(月利率=年利率/12),按月计息,先息后本,每月还款;逾期还款的,每逾期一日应支付应还款金额的0.3%的罚息。同日,被告陈蕾出具《担保函》,承诺对朱世平的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合同签订次日,出借人向朱世平发放借款151,673元。上述借款到期后,朱世平未归还借款,陈蕾也未履行担保义务。某某网公司根据约定向出借人支付了应还款项,受让了出借人对朱世平在上述合同中的全部债权。2018年7月12日,某某网公司将全部债权转让给原告并将上述债权事宜书面通知两被告。原告催讨无着故诉至本院。
  被告朱世平、陈蕾未作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借款合同》及《〈借款合同〉补充协议》、开户证明及放款流水、放款回单、还款明细、代偿证明、担保函、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通知书及邮寄凭证作为证据,本院当庭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进行了审查,认为该等证据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条件,故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作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某某网公司系提供借贷居间服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其通过运营某某金融平台(域名:www.XXXXXXXXjinrong.com)网上撮合出借人向借款人提供借款。2016年5月25日,被告朱世平作为借款人与居间人某某网公司及其推荐的出借人通过某某金融平台签订了编号为CBD-JKDB-JSJC-XXXXXXXX-135的《借款合同》及《〈借款合同〉补充协议》,约定借款金额为157,000元,借款期限为3个月(以借款资金划拨到借款人账户之日为准),起息日以实际放款日为准,借款利率为7.71%/年(月利率=年利率/12),按月计息,还款方式为先息后本;借款人逾期还款的,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支付应还款项总和的0.3%的罚息;当借款人未按时向出借人偿还任何到期或应付款项时,居间人有权直接受让出借人对借款人的该到期债权或全部债权,居间人受让债权时应依公允价值向出借人支付债权转让价款,出借人同意,自居间人向其支付债权转让价款时,出借人对借款人的债权自动转让给居间人;出借人及借款人同意,当发生债权转让时,出借人委托居间人将债权转让事宜通知借款人;借款人同意,当居间人受让出借人对借款人的全部债权时,居间人有权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协议项下的所有欠付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罚息等。当日,被告陈蕾出具《担保函》,承诺对朱世平的上述借款向出借人、居间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担保范围是借款人在借款合同项下应向出借人支付的债权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等;担保期间为自被担保的主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合同签订次日,出借人通过上海某某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向朱世平发放借款151,673元。朱世平支付了二期的本息,其余逾期未付。上述借款到期后,朱世平未归还借款,陈蕾也未履行担保义务。某某网公司按约受让了出借人对朱世平在上述合同中的全部债权。2018年7月12日,某某网公司又将上述债权转让给原告,并向朱世平、陈蕾寄送了《债权转让通知书》。
  本院认为,融道网公司与被告朱世平、相关出借人签订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各方均应按约履行。朱世平未按约还本付息的行为属于违约,应继续归还剩余借款并按约支付利息、逾期利息。原告最终受让了本案债权,故朱世平应向原告承担上述付款责任。被告陈蕾出具《担保函》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原告受让债权后,陈蕾应对朱世平的上述付款义务向原告承担连带责任。原告将逾期利息计算标准调整为按照年利率24%计算并变更了逾期利息起算时间,系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于法无悖,本院予以确认。综上,对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两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视为其放弃抗辩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朱世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上海近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151,673元。
  二、被告朱世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近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151,673元为本金自2016年8月30日至实际归还之日的逾期利息(按照年利率24%计算)。
  三、被告陈蕾对被告朱世平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陈蕾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朱世平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33元、公告费560元(原告均已预缴)均由两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审判员:谭映红

书记员:毛晓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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