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近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张来锁,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军伟,上海市中联鼎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丽莉,上海市中联鼎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海宾,男。
被告:陈蕾,男。
原告上海近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海宾、陈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因两被告下落不明,需要以公告方式送达相关诉讼材料,故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谭映红
书记员:毛晓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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