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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近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詹学东、任文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近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张来锁,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伟锋,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詹学东,男,197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
  被告:任文东,男,1985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
  原告上海近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詹学东、任文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1月8日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伟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詹学东、任文东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近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詹学东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28,400元;2、判令被告詹学东支付原告自2016年8月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逾期利息(以本金228,4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以实际欠款天数计算);3、判令被告任文东对上述两项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和理由:被告詹学东于2016年1月20日通过居间人上海融道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道网公司)运营的生菜金融平台(域名:www.shengcaijinrong.com)借款240,000元,并签订了编号为CBD-JKDB-ZNDS-XXXXXXXX-740的《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3个月,借款利率为7.71%/年(月利率=年利率/12),按月计息,先息后本,每月还款;逾期还款的,每逾期一日按照应偿付金额的0.3%支付罚息。同日,被告任文东出具《担保函》,对被告詹学东的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前述合同签订后,出借人于2016年1月25日向被告詹学东发放借款228,400元。合同签订后,被告詹学东归还了三期期内利息,融道网公司作为居间人同意被告詹学东展期还款,展期还款期限为2016年8月3日,但到期后被告詹学东未按约偿还借款本金,被告任文东也未履行担保义务。后融道网公司根据约定从出借人处受让了出借人对被告詹学东在上述合同中的全部债权,并代出借人书面通知被告詹学东债权转让事宜。而后融道网公司于2018年6月11日将全部债权转让给原告,并书面通知被告詹学东、任文东债权已转让于原告事宜。
  被告詹学东、任文东未应诉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借款合同》、《〈借款合同〉补充协议》、开户证明及放款流水、放款回单、借款展期记录、代偿证明、《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通知书》及邮寄凭证、还款明细等证据,鉴于被告詹学东、任文东未应诉答辩,经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认为该等证据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条件,故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融道网公司系提供借贷居间服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其通过运营生菜金融平台(域名:www.shengcaijinrong.com)网上撮合出借人向借款人提供借款。2016年1月20日,被告詹学东作为借款人与作为居间人的融道网公司及其推荐的出借人通过生菜金融平台签订了编号为CBD-JKDB-ZNDS-XXXXXXXX-740的《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240,000元,借款期限为3个月,起息日以实际放款日为准,借款利率为7.71%/年(月利率=年利率/12),按月计息,还款方式为先息后本;被告詹学东逾期还款的,自逾期之日起,被告詹学东每日支付所有未偿还本息总和的0.3%的罚息。《借款合同》同时约定,当借款人未按时向出借人偿还任何到期或应付款项时,居间人有权直接受让出借人对借款人的该到期债权或全部债权,居间人受让债权时应依公允价值向出借人支付债权转让价款,出借人同意,自居间人向其支付债权转让价款时,出借人对借款人的债权自动转让给居间人;出借人及借款人同意,当发生债权转让时,出借人委托居间人将债权转让事宜通知借款人;借款人同意,当居间人受让出借人对借款人的全部债权时,居间人有权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本协议项下的所有欠付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罚息等。
  2016年1月20日,被告任文东向前述《借款合同》项下的出借人出具《担保函》,承诺为被告詹学东在前述《借款合同》项下的偿还义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范围为借款人在《借款合同》项下应向出借人支付的债权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其他费用及出借人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一切费用);保证期间自被担保的主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借款合同》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周年。
  2016年1月25日,被告詹学东实际取得借款本金228,400元,但涉案《借款合同》到期后,被告詹学东仅归还了期内利息,融道网公司作为居间人同意被告詹学东展期还款,展期还款期限为2016年8月3日,但到期后被告詹学东未按约偿还借款本金。融道网公司按约受让了各出借人在涉案《借款合同》项下的全部债权。2018年6月11日,融道网公司又将前述债权转让给原告,并向被告詹学东、任文东寄送了《债权转让通知书》。
  本院认为,融道网公司与被告詹学东、相关出借人签订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借贷各方均应严格履行。现被告詹学东到期未按约归还款项,显属违约,应承担清偿本金及逾期利息的责任。鉴于原告最终受让了本案债权,故被告詹学东应向原告承担上述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詹学东支付应还的剩余借款本金及逾期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对于逾期利息的计算,原告自愿将逾期利率计算标准调整为按照年利率24%计算,该利率低于合同约定,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被告任文东出具的《担保函》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成立有效,原告受让债权后,被告任文东应对被告詹学东的上述债务承担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詹学东、任文东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应视为放弃其抗辩权利。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詹学东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近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28,400元;
  二、被告詹学东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近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自2016年8月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本金228,4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以实际欠款天数计算);
  三、被告任文东对被告詹学东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任文东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詹学东追偿。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26元,由被告詹学东、任文东共同负担。公告费560元,由被告任文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审判员:孔燕萍

书记员:王  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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