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近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苏小英,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璐璐,上海韩明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联良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贾远良。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近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联良物流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近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近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近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296元,减半收取计3,148元,由原告上海近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财产保全费人民币2,185元,由原告上海近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祝 芬
书记员:沈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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