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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进燕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科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以胜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进燕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曹文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以晴,上海仁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科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潘叶清。
  被告:王以胜,男,1976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原告上海进燕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科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王以胜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
  被告上海科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第一,合同内容为建筑物的装饰装修合同,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属于专属管辖,应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即上海市静安区法院管辖。第二,王以胜起诉上海科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件(2018沪0106民初42400号)正在由上海市静安区法院审理,本案原告诉请依据所谓226万元合同价款也包含在该案的诉讼请求中,为更好查明事实,避免法院对相关事实认定上出现偏差,应当移送上海市静安区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民诉法相关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原告提供的涉案《不锈钢成品采购及安装合同》记载,上海科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以胜)作为甲方,上海进燕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作为乙方,双方就绿地中央广场1#楼11-16F装修工程不锈钢制品采购及安装事宜签订合同条款,1.1工程名称:绿地中央广场1#楼11-16F装修工程,1.2工程地点:江场西路XXX号,第二条,标的名称含不锈钢踢脚线、不锈钢门套、不锈钢防火门板、不锈钢拉丝香槟金背景墙、不锈钢残疾人扶手、大理石不锈钢收边条、吊顶不锈钢阴角线等……11.1争议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甲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另,就绿地中央广场装修工程项目,有三起关联诉讼案件在静安区人民法院审理,分别是王以胜与上海科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件(2016)沪0106民初17485号、王以胜与上海科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件(2017)沪0106民初33659号、王以胜起诉上海科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件(2018)沪0106民初42400号。
  本院认为,从涉案协议内容分析,甲方将绿地中央广场1#楼11-16F装修工程不锈钢部分交由乙方装修,原告作为乙方提供不锈钢踢脚线、门套、背景墙等装修材料并负责安装,合同名称虽为采购和安装合同,但无论是合同签订的主体及合同签订的目的,还是合同约定的标的、质量标准、计价方式、验收方法,均符合装饰装修合同的特征,原、被告间应系装饰装修合同关系,故应适用专属管辖,因工程所在地在江场西路XXX号,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由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上海科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上海科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何  敏

书记员:孙坤 薛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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