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远东电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荣华,上海市欣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昆山欣欣卓群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上海远东电镀有限公司与被告昆山欣欣卓群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间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4日立案。现原告上海远东电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远东电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远东电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3元,减半收取291.5元,由原告上海远东电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黄静雅
书记员:施彩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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