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远东电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荣华,上海市欣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昆山胜梅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
法定代表人:洪某。
原告上海远东电镀有限公司与被告昆山胜梅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间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本案被告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员:黄静雅
书记员:樊 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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