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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远华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迈邦国际旅行社(上海)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远华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李皓,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逢吉,男。
  被告:迈邦国际旅行社(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基隆路XXX号XXX层XXX室。
  法定代表人:王彦双,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荣喆,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远华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被告迈邦国际旅行社(上海)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案于2019年4月16日公开开庭。原告的法定代表人李皓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逢吉,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荣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远华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退还机票退票款人民币22,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8年11月30日向被告采购2018年12月26日至2019年1月1日曼谷、芭提雅7日游,共计10人及1人领队。原告一直配合被告工作,被告告知原告往返机票款要求原告于2018年11月30日汇款22,000元。原告按约汇入了指定账户。因2018年12月3日客户变故,只需原告单定机票,原告于2018年12月4日下午通知被告,被告亦认可了单定机票,仅是对开票费存在争议。被告于2018年12月12日下午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将原告预定的机票进行了退票处理,且未归还退票款,故起诉来院。
  被告迈邦国际旅行社(上海)有限公司辩称,原告委托被告购买的机票,被告另行委托了第三方代理商代为办理,且已经出票。机票出票后,第三方代理商也向我方出具了开票确认单,确认了乘机人基本信息及航班信息,并明确注明不可退票。出票手续办理完成后,我方将电子客票行程单发送给了原告。合同约定的总价为38,000元,原告仅支付了定金22,000元,剩余的16,000元应于2018年12月4日前支付。原告要求变更合同内容,我方并未同意,且原告未按约支付剩余款项,被告有权解除合同,损失应由原告自行承担。2018年12月20日,原告才告知被告其单方取消旅行项目包括机票,要求我们退机票款22,000元,当时22,000元已经被告机票代理商扣除,这些损失完全是原告自身原因造成的,与被告无关。
  经审理查明:2018年11月30日,原告(组团社)与被告(接待社)签订旅游合同,双方约定:被告为原告的客户提供曼谷、芭提雅7日包团游服务,人数10人,领队为原告自派,发团日期为2018年12月26日,截止日期为2019年1月1日。报价包含:1、往返经济舱机票及航空税收;2、行程内所列各景点首道门票;3、行程内所列酒店双人标准间住宿;4、行程内所列各顿膳食;5、泰国当地旅游意外险;6、行程内用车;7、中文导游服务;8、中文领队服务;9、泰国旅游落地签;10、导游工作小费。汇款细则载明:请于2018年11月30日17点前将定金22,000元汇入被告账户,请于2018年12月4日将余款16,000元汇入被告账户,逾期被告有权取消此团操作。由于原告失误造成的所有损失由原告自行承担。特别提示载明:劳请仔细阅读行程及服务内容细节,一经确认不得更改;请原告按照汇款细则约定时间汇款,逾期所造成的损失均由原告承担。
  同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代收款凭证》载明:因业务需要,现委托源优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代本公司收取原告2018年12月26日曼谷、芭提雅双飞7日游团11人机票款,合计22,000元。
  同日,原告向案外人上海源优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支付22,000元,摘要为团款(12月26号)。
  同日,北京保盛航空服务有限公司出具机票确认单中明确载明退票条件为不可退票。涉案合同所涉及的11人机票完成出票。
  2018年12月4日下午16:16分,原告的工作人员孙逢吉在“泰国地接”微信群中提出:“客人好像主意有变,想单定机票了。”被告的工作人员马宁提出:“单定机票一张票100的开票费,机票金额一共21950,开票费1100。”孙逢吉回复:“哪里的开票费100??”马宁再次回复:“那收50吧,550,再给500就行了。”晚上19:57分,被告的工作人员陈璟在微信群中回复称:“@孙逢吉,不好意思,我刚看到,我们单订票200一张开票费,因为我刚才在飞机上,操作不太清楚这件事。”孙逢吉回复:“财务这边给我回复机票款都是含开票费的,最多申请给到30每人的手续费。”
  2018年12月6日,陈璟在微信群中多次催促原告支付尾款,并表示如当天不支付剩余团款,将按违约处理。
  2018年12月12日,孙逢吉在微信中询问马宁:“哥,问下机票都帮改好了吗?”马宁回复:“团已被我们老板取消,有事找她吧。我们老板说因为你们违约了,这个团我们不操作了,机票我们给取消了,票款全损。”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均确认涉案机票总价款为21,950元。
  认定以上事实的依据为:旅游合同;代收款凭证;付款回单;电子客票行程单;微信聊天记录;出票确认单;原、被告的当庭陈述。以上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其真实性及证明力可予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被告双方对合同服务内容的变更是否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根据原告提供的微信证据,在原告提出变更合同服务内容为单定机票的时候,被告的工作人员对服务内容的变更并未提出任何异议,仅仅是提出如果单定机票需要另付开票费,双方存在争议的也仅仅是开票费的数额。在双方已就变更合同服务内容为单定机票达成一致意思表示,且原告已经按约支付全部机票价款的前提下,被告仅仅因为开票费存在争议,就拒绝履行交付机票的义务,单方解除合同,显然违反合同约定,原告主张全额退还其向被告预付的机票款,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七、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迈邦国际旅行社(上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远华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退还机票款22,000元。
  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被告迈邦国际旅行社(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朱  俊

书记员:余雯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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