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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远琼通风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上海灵煜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远琼通风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涂方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彩平,上海金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灵煜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范代竹,负责人。
  原告上海远琼通风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灵煜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上海远琼通风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居间费60,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以6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10日起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日千分之三计算)。事实和理由:2017年5月22日,原、被告签订工程项目居间合同,为承接“上海市嘉定新城301项目VRV空调系统专业分包工程”,被告委托原告负责促成其与该项目的发包单位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原告收取居间报酬,合同约定如居间成功,则被告应按约支付居间报酬,如未及时支付,逾期每日按未付金额的千分之三支付违约金等。但至今被告仅支付了合同约定的第一、二笔居间费140,000元,尚欠60,000元未付,故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于2013年1月17日成立,2019年9月18日注销,系于本案受理后注销,故其诉讼主体资格已经消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上海远琼通风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黄  欣

书记员:潘瑜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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