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远盛建筑防水材料厂,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投资人:张爱忠。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建军,上海赞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子倩,上海赞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东晟新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仪征市。
法定代表人:张明东。
原告上海远盛建筑防水材料厂诉被告江苏东晟新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远盛建筑防水材料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92元,减半收取计1,246元,由原告上海远盛建筑防水材料厂负担。
审判员:沈敏兰
书记员:夏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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