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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远盛建筑防水材料厂与江苏乾腾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远盛建筑防水材料厂,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投资人:张爱忠,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建军,上海赞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子倩,上海赞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乾腾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赵小振。
  本院于2018年12月10日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原告申请解除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江苏乾腾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5,997元采取的冻结措施以及对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财产采取的查封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邱建安

书记员:计晓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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