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远盛建筑防水材料厂,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投资人:张爱忠,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建军,上海赞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子倩,上海赞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乾腾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赵小振。
本院于2018年12月10日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原告申请解除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江苏乾腾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5,997元采取的冻结措施以及对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财产采取的查封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邱建安
书记员:计晓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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