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远行物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林俊,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沛阳,上海市凌云永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秀华,上海市凌云永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利泽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姚九。
被告:上海豪宏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曲长柱。
被告:曲长柱,男,1974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
被告:姚九,男,1970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
原告上海远行物流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利泽物流有限公司、上海豪宏物流有限公司、曲长柱、姚九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因本案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本院于2018年3月27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2018年11月6日,原告以与相关当事方正在协商处理此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是其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远行物流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1,900元,减半收取5,95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6,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赵 阳
书记员:熊艳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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