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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远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北京翘翘餐饮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远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共和新路3201、3155号253幢510室。
  法定代表人:邹淑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大成,上海诚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艳,上海路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翘翘餐饮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高里掌路XXX号院2号楼2层202-260。
  法定代表人:尹士焱。
  原告上海远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翘翘餐饮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被告下落不明,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葛安基

书记员:董  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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