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远通船舶设备备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何才田。
委托代理人陈泳光,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合庆镇勤益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陆郡。
委托代理人叶元丰,上海华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天宇,上海华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远通船舶设备备件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合庆镇勤益村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远通船舶设备备件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泳光、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合庆镇勤益村村民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叶元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远通船舶设备备件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786,818.4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合庆镇勤益村合法经营了20多年。2018年8月6日下午1时30分许,被告村民委员会主任陆郡、村委会治保主任张耀辉、农业大队长钱玉芳带人及大型机器设备聚集至原告处,并未说明来意,陆主任于当日2时30分许致电原告法定代表人何才田称,下午将拆除原告南面房屋,但原告未同意。被告于2时40分许封锁现场,并进行大型作业拆除房屋和附属设施,毁损其中的财物,至下午3时左右结束。期间,原告工作人员报警,但警方未有后续处理。拆除的建筑物是原告公司的宿舍(145.98平方米)、食堂(227.70平方米)、附属设施场地160.20平方米,上述建筑物均进行了装修并投入使用,建筑物内有大量生活和工作用品,被告的行为经原告造成了巨额经济损失,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理应予以赔偿,故诉至法院。
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合庆镇勤益村村民委员会辩称,被告于2018年8月6日拆除的是原告厂区大门以外南侧东西向的建筑物,面积227.70平方米。原告诉请中提出的赔偿范围包含了南北向另一栋建筑物,该建筑物至今未拆除,南北向建筑物面积为145.98平方米。拆除的东西走向建筑物是违章建筑,侵犯了村集体权益,且构成违法,原告违法搭建行为不应受法律保护,因此基于村集体组织自治权及相关的规定和精神(市区两级对无证建筑统一整理清理的政策),在原告拒绝自拆的情况下,被告进行了拆除并无不当。被告在拆除之前已经对原告多次进行告知,但原告不配合拒绝自拆,故被告在拆除时有相应的记录及拆房单位的相关证明,原告主张无事实依据。综上,原告违法搭建行为不受法律保护,诉请于法无据,要求法庭驳回其诉请。
原告上海远通船舶设备备件有限公司根据其主张提供了现场照片、视频光盘、估价结果一览表、房屋查勘表、房屋估价明细表(第10、11项)、房屋装饰装修估价结果一览表(第6、7项)、附属物、附着物查勘及估价明细表、苗木估价明细表、可恢复使用机器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评估结果明细表、无法恢复使用机器设备价值评估结果明细表、物资搬迁补偿费用估价结果明细表,证明相关部门对原告宿舍、食堂及附属设施的估价、财产损失清单附发票汇总、情况说明、营业执照等证据。被告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照片、视频光盘、估价结果一览表、房屋查勘表、房屋估价明细表(第10、11项)、房屋装饰装修估价结果一览表(第6、7项)、附属物、附着物查勘及估价明细表、苗木估价明细表、可恢复使用机器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评估结果明细表、无法恢复使用机器设备价值评估结果明细表、物资搬迁补偿费用估价结果明细表,证明相关部门对原告宿舍、食堂及附属设施的估价均无异议。被告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财产损失清单附发票汇总、情况说明、营业执照均不予认可,认为两家公司的投资人与股东均不同,不能因法人一致就资产混同,发票不能证明涉案东西走向房屋内存有这些物品,且简陋的违章房屋内放置高精密高价格的光谱仪是有悖常理的。
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合庆镇勤益村村民委员会根据其主张提供了《勤益村2016年无证违法建筑整治工作方案的决议》、《勤益村关于加强河道管理及拆除违法建筑的决议》、《关于拆除无证违法建筑的告知书》签收照片、《巡检单》、上海市公安局接报回执、照片、视频、拆违现场视频、拆房队证明等证据。原告对于被告提供的证据(除《巡检单》外)均不予认可,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上海市公安局接报回执、照片、视频认为均与本案无关。
经本院审查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住所地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合庆镇勤益村,原告在厂区外搭建东西、南北走向无证建筑物各一幢,其中东西走向建筑物建筑面积为227.70平方米(屋面彩钢板、墙体彩钢板、门窗彩钢板及塑钢)、南北走向建筑物建筑面积为145.98平方米(屋面石棉瓦及彩钢板、墙体砖墙、门窗木及钢),东西走向装修评估价为21,620元、南北走向装修评估价为26,132元。被告于2018年2月7日作出《勤益村关于加强河道管理及拆除违法建筑的决议》,决议作出决定对区和镇河道两侧红线内的无证建筑点位年内拆除,砖瓦结构每平方米补助350元、彩钢板补助每平方米150元。2018年8月6日,被告委托上海渝洲拆除工程有限公司拆除上述无证建筑物中东西走向建筑物。上海渝洲拆除工程有限公司出具证明,证明于2018年8月6日拆除了东西走向建筑物,屋内有15套组合餐桌椅、3张方桌、2个柜子,拆房时除15套组合餐桌椅无法搬离外,其余物品均搬至建筑北侧空地上。
本院认为,依据原、被告所提供之证据,确认被告于2018年8月6日拆除了原告厂区外227.70平方米无证建筑物,该建筑物虽系无证建筑物,但被告并非具有相应拆除权利的执法机构,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权利,被告理应予以赔偿,赔偿的数额由本院酌情予以确定。原告主张的被告拆除了原告的宿舍(145.98平方米)、附属设施场地160.20平方米,因原告未能提供证据宿舍及场地目前已拆除,故原告该主张,本院不予采纳,相应的赔偿要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赔偿的物品清单中的物品,因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赔偿清单中的物品存放在拆除建筑物内并造成了财产损失,故该部分赔偿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合庆镇勤益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远通船舶设备备件有限公司55,780元。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668元,减半收取计5,834元,由原告上海远通船舶设备备件有限公司负担5,237元、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合庆镇勤益村村民委员会负担59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周伟忠
书记员:吴 轶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