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迪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青村镇北唐村北港756号1幢134室。
法定代表人:刘庆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丹红,上海嘉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望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武都路XXX号XXX幢XXX层XXX室。
原告上海迪某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望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5日立案。原告上海迪某物流有限公司以补充证据为由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迪某物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迪某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徐永珠
书记员:徐晔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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