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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迪之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宋犇、王勇股东出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迪之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龙飞。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玲娣,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倩倩,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犇,男,1973年11月3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
  被告:王勇,男,1971年5月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如皋市。
  原告上海迪之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宋犇、王勇股东出资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迪之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迪之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朱  俊

书记员:余雯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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