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迪之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龙飞。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玲娣,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倩倩,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犇,男,1973年11月3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
被告:王勇,男,1971年5月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如皋市。
原告上海迪之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宋犇、王勇股东出资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迪之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迪之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朱 俊
书记员:余雯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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