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迪夫格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戴永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彩明,上海市华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联兴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汶上县经济开发区吉祥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杨光君。
原告上海迪夫格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联兴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1日立案。诉讼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迪夫格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迪夫格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俞丽虹
书记员:叶岚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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