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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迪安诺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与海门市宏宇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迪安诺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江场三路XXX号XXX室。
  法定代表人:侯鑫,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耀君,江苏盛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娅萍,江苏盛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门市宏宇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
  法定代表人:潘娟。
  原告上海迪安诺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海门市宏宇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迪安诺环境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127.95元、财产保全费620元,均由原告上海迪安诺环境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陈慰苹

书记员:俞弘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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