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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迪森化工有限公司与聂美华、肖卫剑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申请人:上海迪森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李起亮,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妹,上海贤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金华市金东区欣逸五金批发商行,经营场所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孝顺镇金三新村二区(何益民户)。
  经营者:聂美华。
  被申请人:聂美华,女,1988年1月18日生,汉族,住江西省。
  被申请人:肖卫剑,男,1983年7月1日生,汉族,住江西省。
  被申请人:唐岳和,男,1979年8月5日生,汉族,住江西省。
  申请人上海迪森化工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金华市金东区欣逸五金批发商行、聂美华、肖卫剑、唐岳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迪森化工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金华市金东区欣逸五金批发商行、聂美华、肖卫剑、唐岳和银行存款400,000元,或查封、冻结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书的方式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和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金华市金东区欣逸五金批发商行、聂美华、肖卫剑、唐岳和银行存款计400,000元,如存款不足,则只进不出,额满为止,余额可正常往来;或查封、冻结其所有的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张国新

书记员:刘旭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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